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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与王二小、朱伟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王二小,朱伟人,武春珍,XX安,罗利荣,王瑞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西墕村。负责人张吉禄,主任。被告王二小,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朱伟人,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武春珍,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XX安,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罗利荣,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大虎峪巷东街*排*号。身份证号:×××被告王瑞芳,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善林街**号。身份证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与被告王二小、被告朱伟人、被告武春珍、被告XX安、被告罗利荣、被告王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伟人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且至今尚未发现其留有的遗产及应当承担的义务人。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告朱伟人的诉讼。审 判 长  成 勇审 判 员  李长林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