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沂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56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沂,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人。上诉人苏沂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苏沂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602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苏沂提供了四组证据,符合立案登记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立案庭违背立案登记原则,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使用双重标准。上诉人的诉求既符合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义务、公民权利,也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善意解决纠纷方式,更符合依法主张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253号民事判决已对当事人的诉求做出明确处理,即”朔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返还苏沂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苏沂30万元”。苏沂对该房屋已没有实体权利,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苏沂可通过申请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立案庭属于形式审查,并不违反立案登记原则。综上,苏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德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