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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正安与徐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安,徐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208号原告:徐正安,男,生于1953年6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被告:徐明辉,男,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原告徐正安与被告徐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正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正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徐正安负担。审判员  许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伟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