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某1与法某、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法某,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86号原告:徐某1,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硕,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某,男,生于1985年4月11日,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闪某,女,生于1986年2月12日,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与被告法某、被告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徐某1承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