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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某1与法某、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法某,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86号原告:徐某1,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硕,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某,男,生于1985年4月11日,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闪某,女,生于1986年2月12日,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与被告法某、被告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徐某1承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