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行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褚庆敏、侯素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4行初227号起诉人:褚庆敏,女,194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起诉人:侯素杰,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起诉人:侯素丽,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起诉人:侯素娟,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2017年7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及起诉人权益的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经审查,起诉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提交的诉状不符合要求,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21日向起诉人邮寄告知书,并电话联系邮寄人侯素娟,告知其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侯素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起诉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因不服被起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未履行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被起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违法查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的规定,被起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现起诉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提起该行政诉讼,要求被起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违法查处的职责,其请求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处理,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森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