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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吕振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吕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940号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10号国亨化工城F区1楼37号。法定代表人:李鼎龙,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交大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海潮,该公司经理。被告吕振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吕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22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