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梁秋生与刘汝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生,刘汝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382号原告:梁秋生,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生,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汝更,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梁秋生与被告刘汝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秋生负担。审判员 季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大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