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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梁秋生与刘汝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生,刘汝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382号原告:梁秋生,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生,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汝更,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梁秋生与被告刘汝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秋生负担。审判员  季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大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