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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友与李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李心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224号原告:孙友,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李心一,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孙友与被告李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息7.4万元;2、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取现金10万元整。当时约定月息2分,于2016年6月12日还清,并用其自家的房产做抵押,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协议》,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7月6日归还5万元,其余欠款一直未还,截止至2016年7月23日借款10万元利息为2.4万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