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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荣波与被告成都嘉禾智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波,成都嘉禾智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83号原告:荣波,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嘉禾智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方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荣波与被告成都嘉禾智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学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波撤回对被告成都嘉禾智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荣波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荣波承担。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