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959号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永安西路。法定代表人:单欣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博,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兴华街西民康西路。法定代表人:付亦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入网费787277.40元、热用费3105378.34元,共计3892655.74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自加入原告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并用热后,于2010年10月20日至2014年4月10日在原、被告双方已形成的供用热力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擅自不履行合同义务,截止2014年4月10日,被告除已给付2010年至2011年度采暖期热用费1300000.00元外,尚欠原告入网费787277.40元、热用费3105378.34元,共计3892655.74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41元,退还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首才人民陪审员 付亚静人民陪审员 张桂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