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龙成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正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龙成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龙成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正田,男,汉族。原告陕西神龙成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正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7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曹正田赔偿陕西神龙成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损失356091元,支付违约金3180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6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陕西神龙成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神龙成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74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