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房胜利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胜利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胜利,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抚松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和林检刑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胜利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延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房胜利为其承包的参地做参桩,没有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下,在和龙林业局石人沟林场25林班9小班,26林班8、10小班盗伐人工落叶松207株,价值人民币2763.00元。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房胜利主动到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房胜利所盗林木已发还被害人单位。被告人房胜利,于2017年5月在石人沟林场26林班8、10小班内补种红松树苗(四年生)1100余株。价值人民币30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房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涉林案件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证明,光盘一张,补植林木协议,补种情况说明,林木补植费用说明,补种红松树苗现场照片,证人谭某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房胜利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胜利为其承包的参地做参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房胜利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房胜利所盗林木已发还被害人单位,且能够积极同被害单位签订补植,协议补植林木1100株,价值人民币3080.00元,被告人房胜利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胜利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盛永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