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与黄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黄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009号原告: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国际家居城三区*层******号。经营者:胡光伟,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清,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克明,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为与被告黄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琳独任审判。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3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其诉请中的利息起算时间作了变更,即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克明向原告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购买楼梯。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货款人民币壹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美步楼梯商行货款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琳琳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