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甄伟玲与李楠、李宪忠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伟玲,李楠,李宪忠,李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执4号申请执行人甄伟玲,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通辽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刘铁国,男,45岁,个体,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楠,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宪忠,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宪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甄伟玲申请执行李楠、李宪忠、李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亚拉图审判员 杨 海 波审判员 晏 云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