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成名、刘敏君、谢祥光、刘意香、康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成名,刘敏君,谢祥光,刘意香,康如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200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被告康成名,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刘敏君,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告谢祥光,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刘意香,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康如清,男,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住新化县。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成名、刘敏君、谢祥光、刘意香、康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康成名、刘敏君、谢祥光、刘意香、康如清已偿还贷款利息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倩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