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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泰鸣物流有限公司,谭玉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56号原告:徐达,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张新业。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法定代表人:戴宏梅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泰鸣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谭玉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达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泰鸣物流有限公司、谭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达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