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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与辛芳云、布东锋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辛芳云,布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乔杰,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敬善,男,汉族,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被执行人辛芳云,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布东锋,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与辛芳云、布东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拖欠款12000元,本案执行费80元,合计120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芳云、布东锋下落不明且未自觉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3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