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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远达行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远达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丕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远达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岛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青岛远达行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16]24第07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张爱东人民陪审员  郝咏洁人民陪审员  徐 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