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某律师事务所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律师事务所,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某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院的相关案款并要求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英审判员 郭娟审判员 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