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903号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附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40302H。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华,男,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余明学,男,公司职工。被告:胡永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6元,由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