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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保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义波与常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波,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保002号申请人:刘义波,男,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被申请人:常鑫,女,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刘义波与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义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常鑫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新华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秦绪君以其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常鑫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新华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秦绪君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判员艾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学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