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保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义波与常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波,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保002号申请人:刘义波,男,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被申请人:常鑫,女,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刘义波与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义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常鑫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新华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秦绪君以其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常鑫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新华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秦绪君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组,产权证号号,丘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判员艾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学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