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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9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毛信东与刘海舟、袁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信东,刘海舟,袁琦,庄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925号原告:毛信东,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舟,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袁琦,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庄誉,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毛信东诉被告刘海舟、袁琦、庄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刘海舟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