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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6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平,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许平曾因偷窃,于2015年4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许平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平及其辩护人钟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平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采用微信联系等手段,先后5次以共计人民币3048元的价格,向郭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可待因共计2.77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600ml)。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许平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汾湖大道G50高速公路路牌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郭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39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510ml)。2、2017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许平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江苏路,以人民币294元的价格向郭某毒品可待因0.28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60ml)。3、2017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许平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汾湖大道G50高速公路路牌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588元的价格向郭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46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600ml)。4、2017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许平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小区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68元的价格向郭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35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50ml)。5、2017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平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汾湖大道G50高速公路路牌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1348元的价格向郭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29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680ml)。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平的住处扣押毒品可待因39.23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51120ml)。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精神药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平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许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许平家境贫寒;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宋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支付宝聊天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微信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4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许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许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