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110号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园区丰许路中段。注册号:410800400000503。法定代表人王立旗,董事长。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为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蔡唯林审判员 张瑞明审判员 吴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