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玉明、武丽娜等与天津市尚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明,武丽娜,赵多默,赵多朵,天津市尚达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684号原告:赵玉明,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沽源县。原告:武丽娜,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村建设区。原告:赵多默,男,201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村建设区。原告:赵多朵,女,201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村建设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菜村镇张辛庄对面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志永,公司董事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住址:天津市武清区君利大厦*座***层。赵玉明、武丽娜、赵多默、赵多朵与天津市尚达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玉明、武丽娜、赵多默、赵多朵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明、武丽娜、赵多默、赵多朵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赵玉明、武丽娜、赵多默、赵多朵负担。审判员 赵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馨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