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XX与被告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形贵,李欣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079号原告:金形贵,女,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民和里1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欣瑶,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1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负责人:赵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XX与被告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金XX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X撤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金XX负担。审判员 郭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