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瑞洋经营部、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瑞洋经营部,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11号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瑞洋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L41245568H。经营者:姜玉珍,女,汉族,1975年1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09453202T。法定代表人:张伟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瑞洋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瑞洋经营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姜玉珍、涂晓远以其共有的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XXXX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X栋X单元XXX室房屋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瑞洋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姜玉珍、涂晓远共有的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XXXX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X栋X单元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智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