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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应江川与童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江川,童小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161号原告:应江川,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童小强,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江川诉被告童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江川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应江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江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江川负担。审 判 长  贺献忠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圣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