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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林富、杨德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富,杨德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林富,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金,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靖宇,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德燎,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林富因与上诉人杨德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应付工程款明细》未在2017年2月14日的庭审中出示,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原审法院直接将此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林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杨德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立峰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郑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