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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大超与梁思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超,梁思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552号原告黄大超,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梁思贡,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黄大超诉被告梁思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大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思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大超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陶瓷,截止2017年1月1日,被告仍欠原告23673元货款,同日被告具立欠条,承诺2017年1月10日前还清。还款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23673元给原告;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款单。被告梁思贡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向原告购买英超陶瓷瓷砖而欠下原告货款。2017年1月1日,被告立写内容为“梁思供欠英超陶瓷货款¥:23673元,务必2017年1月10号前还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欠款人:梁思贡”的单据交原告收执。因被告逾期未付欠款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购买原告的英超陶瓷瓷砖而立具欠货款23673元的单据交原告收执,表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3673元,故现原告持被告立具的欠款单据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行为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思贡欠原告黄大超货款2367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95.91元,由被告梁思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湛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