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蒙锦与高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锦,高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蒙锦,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高特,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周至县。申请执行人蒙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特给付其案款2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特银行账户存款27305元(含执行费3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特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特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欧笑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