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民主东路支行与丁而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民主东路支行,丁而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民主东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561XXXX。负责人:万成���,该州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丁而乃,男,回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住甘肃省广河县,农民。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民主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丁而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甘2901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民主东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而乃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民主东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93257.69元及逾期本息2838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而乃下落不明,经查询,其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并通过临夏市公安局进行临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