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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宦吉明与赵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652号赵义��:你(单位)与宦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保桥民初字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宦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宦吉明支付偿还现金26500元及利息(以实际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数额为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9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熊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