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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孙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孙德峰,孙金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24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占蒙,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舒信用社。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峰被告:孙德峰,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金海,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孙德峰、孙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计2082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