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孙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孙德峰,孙金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24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占蒙,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舒信用社。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峰被告:孙德峰,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金海,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孙德峰、孙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计2082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