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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士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7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士福,男,汉族,1948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士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正杰、助理检察员周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士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赵士福与被害人赵某1因故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赵某2闻讯赶来也与赵士福发生争吵,并用拳头朝赵士福头部打了一下,赵士福捡起碎石子将赵某2额头砸伤。接着,赵士福和妻子桑某与赵某2、赵某1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双方再次相互辱骂、厮打,赵某1在踢打赵士福时,被赵士福掀翻在地,致使赵某1左手腕受伤。经鉴定,赵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士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士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殷楼村平楼庄村民被告人赵士福使用碎楼板将自家房屋后的小路堵住。次日13时许,被害人赵某1发现后用铁锨将碎楼板清理到路边,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且互相辱骂,赵某2闻讯赶来也与赵士福发生争吵、辱骂,并用拳头朝赵士福头部打了一下,赵士福遂捡起碎石子将赵某2额头砸伤。接着,赵士福和妻子桑某与赵某2、赵某1发生厮打,被他人劝拉开。而后,双方再次相互辱骂、厮打,赵某1在踢打赵士福时,被赵士福掀翻在地,致使赵某1左手腕受伤。2017年5月8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1因外伤致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条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赵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赵士福与被害人赵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40000元,被害人赵某1对被告人赵士福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载明:2017年4月20日13时29分许,赵某2通过136××××1603报称:其在古饶镇殷楼村平楼庄被打。出警到现场发现,赵士福、桑某和赵某1、赵某2因堵路发生纠纷并打架。(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5月12日,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赵士福到古饶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其于当日15时02分到古饶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出具的前科情况核查证明,载明:被告人赵士福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载明: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赵士福与被害人赵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40000元,被害人赵某1对被告人赵士福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赵士福户籍信息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赵士福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1)证人桑某证言:2017年4月19日晚上,其和赵士福用碎楼板把屋后小路堵上,次日13时许,看到赵士福坐在碎楼板上,因堵路一事和赵某1互相辱骂,赵某2过来后辱骂赵士福,上前用拳头殴打赵士福,赵某1也上前打赵士福,赵士福也用拳头和脚朝赵某1和赵某2身上乱打乱踢,被围观群众拉开。接着,赵士福坐在碎楼板上继续和赵某1、赵某2吵架,赵某2踢了赵士福一脚,鞋子掉了一只,其拾起赵某2的鞋子砸中赵某2胸口,赵士福拾起一块水泥块将赵某2额头砸伤。后赵士福和赵某1互相拳打脚踢,两人厮打在一起,赵某1倒在地上,说胳膊疼,围观群众拉开后就不打了。(2)证人赵某2证言: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其在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看到赵某1和赵士福、桑某在吵架,得知是因堵路发生纠纷,与赵士福、桑某互相辱骂,四人偎到一起互相推搡,桑某用拳头朝赵某1、赵某2身上打,其站在赵某1和赵士福中间,两人用拳头互相殴打,其用手推两人将其分开,桑某用拳头打其,赵士福从地上捡起一块碎楼板砸烂其额头,其推了赵士福胸口一下,后打电话报警,回来后发现赵某3和赵士华在拉架,赵某1用腿踢赵士福,赵士福就抱着赵某1的腿,把赵某1掀倒在地,等赵某1从地上起来后,就用右手扶着左手,然后就不打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3)证人贾某(乳名赵士华)证言: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其和赵某3在王秀玲家看电视,听到吵架声音,出去后看到赵士福抓了一把石子砸破赵某2额头,用拳头和脚朝赵某1和赵某2身上乱踢乱打,赵某1和赵某2也对赵士福踢打,桑某也上前用手打赵某1和赵某2,其和赵某3上前拉开,四人相互争吵、辱骂,赵士福和赵某1、赵某2又厮打起来,赵某1抬起一只腿踢向赵士福,赵士福用双手抓住了赵某1抬起的腿,猛的向上一掀,赵某1左手臂摔向地面,赵某1整个人斜趴摔倒在地面,其和赵某3再次拉开,赵某1坐在地上,用右手扶着自己的左小臂,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4)证人赵某3证言: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其在赵士华家聊天,听见有人吵架,看到赵士福和赵某1站在路口对骂,赵某2朝赵士福头上打了一下,赵士福捡了一把碎石子将赵某2额头砸烂,赵某2上前踢了赵士福一脚,跺了后背两脚,之后打了起来,赵某1上前帮赵某2打赵士福,正打着打时候,赵士福突然将赵某1推倒在地,赵某1站起来时,用右手捂着左手的手腕,赵某2上前查看后便报警了,双方都停手了。(5)证人夏某1证言:2017年4月19日傍晚,赵某3说赵士福用石块把赵某1出门的路堵上了。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其看见赵某1在赵士福屋后小路口将碎楼板向路两边扔,赵士福和赵某1吵了起来,桑某和赵某2也过来了,四人厮打在一起,后来警察来了。(6)证人赵某4证言: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其在家睡觉时听到院外吵架,看见在赵士福屋后小路上,赵士福、桑某和赵某1、赵某2在吵架,然后厮打在一起。(7)证人徐某证言: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其听到吵架声,看见赵某2的额头烂了,用手捂着头。四人互相辱骂,赵士福、赵某1、赵某2厮打在一起,桑某拉赵士福,赵士华、赵某3拉架,打架的时候,赵某1突然倒在地上,起来后就不打了。(8)证人孙某证言: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在平楼庄遛着玩,听说有人打架,到赵士福屋后看到了警察。(9)证人赵某5证言: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在赵士福屋后小路旁边,看见赵某2、赵某1和赵士福、桑某互相拳打脚踢,赵某3、赵士华拉架。四人继续辱骂、厮打,赵士福用手猛的把赵某1一推,赵某1就倒在地上了,赵某1起来的时候左手脖子就受伤了,过一会警察来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其发现家南边小路被人用碎楼板堵上了,就用铁锨清理。过了一会,赵士福和其妻子桑某过来了,赵士福不让清理碎楼板,堵路就是不想让走,开始互相争吵、辱骂,接着其就和赵士福互相朝对方身上推搡,赵某2和桑某在拉架。接着,赵士福和赵某2互相用手和脚朝对方身上殴打,桑某也打赵某2,其就抱着赵某2劝架,赵士华、赵某3也过来拉架。拉开后,赵士福拾起碎水泥块将赵某2额头砸伤,桑某拾起赵某2掉的鞋子砸中赵某2胸口,其和赵士福又拾起碎楼板要打架,又被人拉开了。四人又开始互相辱骂、厮打起来,又被人拉开了。其一生气就伸右腿想踢赵士福,因赵某3在中间劝架,距离较远,踢不到,赵士福顺势将其腿往上一掀,把其掀翻在地,其起身之后扶着左手,过了一会其感觉左手脖子疼,就不打架了,赵某2就报了警,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4.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2017年5月8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现场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载明:2017年4月20日14时08分至14时39分,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对赵士福故意伤害案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殷楼村平楼庄赵士福家后边小路口,对赵某1、赵士福、赵某2伤情进行拍照固定,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士福供述:2017年4月19日,其拉了水泥板把屋后的路垫了一下,2017年4月20日13时许,看见赵某1把水泥板扔到旁边去了,就问他怎么把水泥板扔了,赵某1说碍着他的事了,争吵起来。赵某2来到后也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赵某2用拳头打其,被赵士华、赵某3拉开,后来又和赵某2、赵某1打了起来,赵士华、赵某3又拉开了,其抓起石子将赵某2额头砸烂,桑某拾起赵某2鞋子砸中赵某2胸口,赵某2上前和其厮打,赵某1也过来帮赵某2,其打不过就跑,赵某1在追赶时绊倒了,赵某1起来后,其问他有没有事,赵某1说没有事,赵某2说手断了,然后就报警了。其没看到赵某1怎么摔倒的。其当时头晕,记不清赵某1怎么摔倒的。其没有和赵某1打架。赵某1摔伤左胳膊是因为其堵路引发吵架造成的,愿意给赵某1治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士福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士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士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言生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姜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