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航飞、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航飞,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航飞,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邵凯平,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丁海峰,男,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航飞诉被上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魏航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航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金刚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海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