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财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礼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礼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财保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万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余礼,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马万军与余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皖10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余礼在黄山市工商银行徽州支行营业部账户为62×××46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以及查封马万军提供担保的皖J×××××号轿车。2017年8月2日马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万军撤回保全申请,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余礼在黄山市工商银行徽州支行营业部账户为62×××46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马万军提供担保的皖J×××××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