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防震、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防震,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杨防震(曾用名杨明振),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程祥珅,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兴唐大厦23层2301房间。法定代表人:杨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防震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