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育田、罗招凤等与吕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育田,罗招凤,吕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524号原告:徐育田,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罗招凤,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吕超,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韶关市南郊四公里韶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涛。原告徐育田、罗招凤与被告吕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育田、罗招凤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育田、罗招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徐育田、罗招凤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