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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易明伍与朱明超、许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伍,朱明超,许小琴,十堰市鑫峪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54号申请人:易明伍,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朱明超,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许小琴,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十堰市鑫峪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明超,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易明伍与被申请人朱明超、许小琴、十堰市鑫峪鑫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易明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易明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明超、许小琴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6幢2-16-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0170866、201708**号)、朱明超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9号2幢3-4-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号)、朱明超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9号15幢1-1-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朱明超的农业银行朝阳路支行账号(62×××14)及十堰农商行账号(62×××80)的银行存款;(以上保全财产价值在210万元限额内)三、对担保人贺德莲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中观居委会的房屋(产权证号:××号)、贺德莲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二堰街办十堰桥村委会源园大市场的房屋(产权证号:20××26)、贺德莲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二堰街办十堰桥村委会十堰大市场8#塔楼的房屋(房权证号:20××67)进行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