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宋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0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威,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宋威因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4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宋威第一次向该院递交起诉材料虽在法定期限内,但因材料不全,该院向其释明后退回,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重新提交材料,但宋威并未补正,也未重新提交起诉材料。现宋威在事隔多年后再次起诉,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遂依法裁定对宋威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宋威上诉称,其所提诉讼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理由不足。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根据现有到案材料,尚不能证明上诉人宋威在原审法院因宋不服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所提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退回相关起诉材料后有继续向原审法院要求立案的情况,宋威上诉所述仅为其一家之言。且距此4年之后,宋再次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显然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宋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蔺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