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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屏山县龙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谢泽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山县龙华镇人民政府,谢泽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817号原告:屏山县龙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龙华镇。法定代表人:凌云,镇长。被告:谢泽洪,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屏山县龙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谢泽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屏山县龙华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屏山县龙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尹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