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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平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缔豪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缔豪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094号原告:周平,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景彦伟,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缔豪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邱小伟,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宋溪镇南皋村大屋场2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东路1895号万和丽都1幢0110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平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缔豪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周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48500元,合计48525元,均由原告周平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严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