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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董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董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40号原告: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E1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何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辉,该公司职员。被告:董峤,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22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