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兴伟、李光银、李光金与杨学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伟,李光银,李光金,杨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伟,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李光银,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申请执行人:李光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执行人:杨学林,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李兴伟、李光银、李光金与杨学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杨学林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学林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兴伟、李光银、李光金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95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