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涛,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涛,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3号楼10层1034。法定代表人:何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旋,女,1987年4月9日出生,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涛上诉请求:改判景心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2000元、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000元、法定假日及周六、日加班工资29384元,并补缴社会保险7200元、医疗保险2880元、失业保险720元。张文涛主张其与景心园林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字条上“无其他费用,无其他经济纠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景心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节假日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景心园林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同意张文涛的上诉。景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张文涛赔偿工程损失150000元;2.无需支付张文涛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文涛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景心公司,岗位水电工,试用期2个月,工资标准每月5000元,试用期后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1日,张文涛自景心公司离职。景心公司提交收条证明已支付张文涛工资及双方无其他费用。该收条载明:“张文涛建设银行×××,9月12日—1月11日共四个月工资24000元,12月份饭补750元,计24750元,2017年1月18日。无其它费用,无其它经济纠纷。”该收条落有张文涛签字。张文涛认可该收条的真实性及已收到该款项,认可签字及“无其它费用,无其它经济纠纷”为其自行书写,但主张签署收条时公司存在胁迫行为,上述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景心公司提交照片打印件33张,证明张文涛对公司造成损失。张文涛不认可照片的关联性,主张其内容为未完工的工程照片,且此工程非属其负责范围。本案诉讼前,张文涛曾于2017年1月19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景心公司支付其: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补偿一个月工资6000元;2.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26112元;3.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272元。景心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张文涛赔偿损失150000元。2017年4月20日,房山区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17]第721号裁决书,裁决:1.景心公司支付张文涛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000元;2.驳回张文涛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景心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景心园林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景心公司要求张文涛赔偿其工程损失,其虽提交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然张文涛否认照片中的工程系由其负责,且单凭上述照片不足以证明张文涛在工作期间给其公司造成损失,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纳。故关于景心公司要求张文涛承担工程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文涛认可其在收条中书写“无其他费用,无其他经济纠纷”并签名;张文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在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时书写上述内容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文涛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景心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应认定为景心公司与张文涛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同时考虑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属性,景心公司主张不予支付张文涛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判决:一、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张文涛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九千元;二、驳回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山区仲裁委在本案前置仲裁程序中裁决对张文涛提出的有关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张文涛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项请求提出诉讼,其在二审中又提出有关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张文涛认可收条上的“无其它费用,无其它经济纠纷”内容系其亲笔书写,落款签字亦系其亲笔所签,同时张文涛亦并未就其所述受胁迫的情况提供证据,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景心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张文涛上诉提出的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2000元及补缴社会保险7200元、医疗保险2880元、失业保险720元的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文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洁审判员 王晓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曈-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