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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华卫东、呼伦贝尔市魅力草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华卫东,呼伦贝尔市魅力草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主要负责人:刘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香,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花,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卫东,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五河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五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魅力草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大街天润瑞景丽苑9号楼1门市。法定代表人:郭汉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卫东、呼伦贝尔市魅力草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内71民终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华卫东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部分已由其投保旅游意外险的承保单位康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进行了赔偿,所以对其主张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赔付时应将康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已赔付部分予以核减,不应重复理赔。华卫东书面答辩称,一、二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应被受理,其诉求也不应得到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卫东依旅游意外险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获赔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后,并不影响其基于保险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行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综上,保险公司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建波审 判 员 高满忠审 判 员 徐 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荣如侠书 记 员 田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