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洪章申请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章,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谢洪章,男,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碑记乡茶田马冲组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石拱村下铺组。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谢洪章与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湘1081行审1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洪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洪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洪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