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阮成全与阮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全,阮汉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521号原告:阮成全,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省。被告:阮汉喜,男,50岁左右,汉族,住红安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桂芹,系原告阮成全之女。原告阮成全与被告阮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阮成全未向本院提供能够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相关材料,故不足以认定本案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成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阮成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5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黄红英审判员 尹少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继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