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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涂尚云、罗国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尚云,罗国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国员,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涂尚云与罗国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罗国员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款为25878元,未执行标的款为258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涂尚云若发现被执行人罗国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少清 微信公众号“”